www.hnlqw.com

网站首页/本会介绍/本会章程
本会章程

河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9-19 11:17:30  浏览量:136



河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19931216省老促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理事会通过

1998527省老促会二届一次全体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1999527省老促会二届二次全体理事会第二次修订

2016126省老促会六届一次全体理事会第三次修订

2022927河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第七届理事会全体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河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河南省老促会”)。

第二条  性质  河南省老促会是经省委批准成立,在省民政部门登记,由一批党政军退休老干部、老专家和热心河南老区建设事业的老同志为主志愿组成的咨询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更好”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区振兴发展的方针政策,面向老区,服务老区,弘扬老区精神,促进老区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挂靠单位中共河南省委政策研究室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5号(中共河南省委南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老区人民的贡献,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深入老区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需求,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保护和利用革命旧址遗迹、红色纪念场馆,传承红色基因;

四、帮助老区振兴发展,为老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五、牵线搭桥,为老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建设项目;

六、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为老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七、开展老区妇女工作,提高妇女素质;

八、加强与中国老促会、各省(市、自治区)老促会的联系,共同促进老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河南省老促会成员由理事和理事单位构成。

第八条  本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志愿,热心老区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一位常务理事推荐;

二、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或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监督和质询权;

三、阅读本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四、深入老区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五、为老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由省直有关单位、爱心企业构成,其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为理事单位代表。理事单位与理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贡献的理事和理事单位,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理事和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五条  违反本会章程,发生有损老区发展和老区人民利益的言行,对本会交办的任务消极懈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会长会议决定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  河南省老促会的最高组织形式是全体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研究员;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向省委常委会和分管联系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汇报工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河南省委政策研究室、河南省民政厅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业务能力,热爱老区工作;

三、任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职责:

一、执行全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总结和部署工作;

三、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四、聘任副秘书长;

五、决定接纳或罢免理事;

六、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老促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召开老促会办公会议,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半个月至1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会长会议决定;

四、协商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保障。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有关文件,省直相关部门提供有办公地方、有办公经费、有工作人员、有交通工具等“四有”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省老促会的办公资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省老促会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每年331日前报经中共河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同意后,531日前报送河南省民政厅。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后,须在15日内经中共河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审查同意,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老促会会长会议。

扫码分享文章